因发工资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姚某某挥拳将被害人高某的鼻子打成轻伤,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5年2月,在蚌埠市某小区生活区公棚内,被告人姚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高某因发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姚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高某头面部,将高某戴的眼睛打碎,另造成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高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方式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