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逛玉器店顺手牵羊 老实人干出糊涂事
作者:郭德峰 蔡生生  发布时间:2015-08-28 08:54:56 打印 字号: | |

本是个老实本分、家境宽裕的个体户,一时财迷心窍成了阶下囚。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梅某犯盗窃(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4月的一个下午,梅某到蚌埠古玩市场准备为妻子更换玉石手串,期间来到古玩市场某玉器店,梅某看中了一块心仪的玉手把件,趁店老板打电话之际,自己打开展示柜台,将柜台内一块玉把件偷走装在口袋内。梅某不想自己的这些行为被老板一一看在眼中,在梅某欲逃离时被老板当场呵斥住,呼喊保安前来将其抓住。当即被抓了个现行的梅某心中悔不当初,直对老板求饶道“大姐,你劈脸呼我吧,我错了,不该偷你东西。”但老板没有理睬梅某,将其抓获后报警。经相关部门鉴定,该玉把件价值人民币5.5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形态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法院查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物品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看见被告人梅某窃取其店内物品的事实和被告人从其口袋内退出其窃取他人物品的事实,此时被害人尚没有失去对其掌管财物的实际控制。虽然被告人把窃取他人的物品已经装进自己的口袋,但其尚不能制约该财物,物主和盗窃者之间对财物的控制权是互相排斥的,不可能同时控制同一财物,故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梅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