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梁某某挥拳将被害人王某某打成轻伤二级,近日蚌山区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一天,在本市某酒吧门口,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梁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面部,造成其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徐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在蚌埠南站出站口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方式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