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花,先卖掉自己的车再偷别人的车,并且和小学同学“合作”,一个偷一个买。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小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被告人小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已近不惑之年的小胡于2010年因犯盗窃罪刚被刑满释放,今年再次因为犯盗窃罪锒铛入狱,且系累犯。因为没有钱消费,2014年小胡第一次去车行卖的是父母给自己买的车。正是此次卖车,他认出了车行老板是自己的同学小王。小胡卖车后没多久又没有钱花了,他就打起了偷车卖给同学的主意。小王是经营车行的,主要卖电瓶车,当得知小胡偷车后,他也曾劝过,但最终还是向利益屈服了。小胡一共偷来4辆车,价值4792元,小王共收买3辆车,价值4172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王主动退出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小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王主动退出赃款,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