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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人民法院开展“五类案件”评查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4-18 15:42:5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突出审判重心,提升审判质量、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根据《全市法院开展“五类案件”评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本院开展以抗诉、发改、审理周期过长、申诉信访、重大敏感等五类案件(以下简称“五类案件”)专项评查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案件评查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通过对“五类案件”的评查分析,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纠正案件瑕疵、差错,着力解决审判质效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减少涉诉信访。

二、评查范围

评查范围为2014年度审结的“五类案件”。每类案件10件(已信访终结的案件不列入本次评查),数量不足上述标准的,应对该类案件全部评查,被上级法院抽查的案件可不再重复评查。

三、评查内容

评查围绕法律程序是否规范、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信访诉求是否合理、解决问题是否到位等方面深入开展评查工作。评查标准按照省高院统一标准(附后)开展评查。

四、评查方式

审判管理“三化”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查事务工作。本院评查工作首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待评查的案件的案号交给审监庭,由审监庭调取卷宗进行初步评查,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以书面形式交承办人改正,承办人将改正后的卷宗交回审监庭进行复查。经评查认为案件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依法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查结论应及时反馈、通报。评查工作结束后,应统计瑕疵案件与错案比例,并形成评查工作报告,报院“三化”年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评查工作。各业务庭要高度重视,将评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责任、严格措施,切实克服松懈、厌烦情绪,进一步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确保“五类案件”的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2、注重提高评查效果。切实加大评查化解工作力度,把案件评查过程当作化解矛盾、罢访息诉的过程,评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对评查发现的审判质量、司法作风、审判纪律等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落实整改措施,从管理制度上堵塞漏洞。

3、强化评查监督指导。院“三化”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编发简报、专项通报、实地督导等方式,推动评查工作的开展。

4、科学分配评查时间。各业务庭要把握好时间安排。评查工作要在916前全部结束。

 

附件2

 “五类案件”质量评查指导标准

 

 “五类案件”质量评查应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确定的评查标准的基础上,围绕申诉、信访、抗诉理由、发改原因、审理时间过长原因、执法办案程序,重点评查以下方面:

一、事实证据

(一)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

(二)是否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或者主要证据;

(三)调查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的情形;

(四)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案件处理不公等情形;

(五)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经庭审举证、质证;

(六)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七)认定事实证据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二、实体处理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刑事案件定罪是否正确;

(二)民事责任的划分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适当;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错误;

(四)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否显失公正;

(五)刑事案件中关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认定是否正确;

(六)刑事案件中关于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认定是否适当;

(七)刑事案件的量刑是否适当;

(八)实体处理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三、审判(执行)程序

(一)立案材料是否齐全,立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诉讼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

(三)被执行主体是否正确,是否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的财产;

(四)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适

当;

(五)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对妨碍诉讼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解除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审判组织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回避制度;

(八)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九)是否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是否通知或者指定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十)中止或终结诉讼(执行)、扣除或延长审理(执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法定期限结案;

(十一)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十二)庭审、合议庭活动是否规范;

(十三)调解是否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十四)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提审笔录等是否符合制作要求;

(十五)送达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十六)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四、裁判文书方面

(一)文书首部即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是否完整,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表述是否清楚;

(二)叙述事实是否清楚,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三)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是否全面,认证理由是否充分;

(四)裁判理由能否围绕讼争焦点阐述,说理是否清晰、透彻;

(五)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准确、完整;

(六)裁判主文的表述是否准确、规范,是否超出或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七)尾部告知事项是否完整,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合理;

(八)裁判文书中是否出现对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有重大影响的错字(句)、多字(句)或漏字(句)情形;

(九)裁判文书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责任编辑:蚌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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