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全省法院审判管理“三化”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最高法院相关工作部署,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拟于2014年在全省法院开展一次抗诉、发回重审与改判、审理周期过长(审理时间逾一年半以上)、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专项评查活动。并制定皖高法〔2014〕260号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开展“四类案件”评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活动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制定《蚌山区人民法院开展“四类案件”评查活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四类案件”的评查分析,发现执法办案工作的“短板”,切实找准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监督纠错功能,着力解决影响审判质效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案件质量源头治理,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评查范围
评查范围为2013年度审结的“四类案件”。本院按照每类案件10件的标准开展评查,数量不足的,应对该类案件全部评查,被上级法院抽查的案件可不再重复评查。
三、评查内容
评查围绕抗诉理由、发改原因、执法办案程序等开展,重点评查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采信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裁判或处理结果是否适当。评查标准按照省高院统一制定执行(附后)。
四、评查方式
评查按照“随机查、开放查、上下查、交叉查”的原则开展。本院成立由王先年院长为组长的评查委员会,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评查事务工作。评查案件要以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邀请资深检察官和专家学者或其他院外人士参与评查。各基层法院的评查工作,由中级法院组织交叉开展,确保评查取得实效。各级法院可根据评查人员的业务专长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在评查人员对案件初评后,由评查小组进行集中评议,形成评查结论。评查小组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由评查委员会组织复核。经评查认为案件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依法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查结论应及时反馈、通报。评查工作结束后,应统计瑕疵案件与错案比例,并形成评查工作报告,报上级法院“三化”年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法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评查方式,探索开展调查走访、评查听证、专题调研等,进一步提升评查效果。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四类案件”的评查工作,审判管理“三化”年活动领导小组要将评查工作放在重要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活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2、全面查找,充分发挥评查纠错功能。各级法院要本着“查找问题、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开展评查工作,真正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不遮不掩。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发现的瑕疵案件或错案,要分类处理,加以整改,并跟踪督促。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对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上下联动,强化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评查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上级法院,省高院和各市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编发简报、专项通报、实地督导等方式,推动辖区法院评查工作的开展,并适时对下级法院的评查工作组织复查。
4、注重实效,深化结果运用。各级法院的评查结果要在辖区法院范围内实名通报,并与本院各业务部门及法官年度考核挂钩。各级法院应认真收集评查人员的意见建议,把专项活动和日常评查相结合,积极探索构建新形势下案件质量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
5、有序推进,把握时间要求。各级法院要把握好时间安排。评查工作要在第三季度前全部结束,各市中院至迟于
附:“四类案件”质量评查指导标准
“四类案件”质量评查指导标准
“四类案件”质量评查应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确定的评查标准的基础上,围绕抗诉理由、发改原因、审理时间过长原因、执法办案程序,重点评查以下方面:
一、事实证据
(一)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
(二)是否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或者主要证据;
(三)调查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的情形;
(四)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案件处理不公等情形;
(五)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经庭审举证、质证;
(六)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七)认定事实证据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二、实体处理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刑事案件定罪是否正确;
(二)民事责任的划分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适当;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错误;
(四)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否显失公正;
(五)刑事案件中关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认定是否正确;
(六)刑事案件中关于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认定是否适当;
(六)刑事案件的量刑是否适当;
(七)实体处理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三、审判(执行)程序
(一)立案材料是否齐全,立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诉讼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
(三)被执行主体是否正确,是否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的财产;
(四)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适
当;
(五)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对妨碍诉讼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解除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审判组织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回避制度;
(八)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九)是否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是否通知或者指定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十)中止或终结诉讼(执行)、扣除或延长审理(执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法定期限结案;
(十一)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十二)庭审、合议庭活动是否规范;
(十三)调解是否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十四)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提审笔录等是否符合制作要求;
(十五)送达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十六)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四、裁判文书方面
(一)文书首部即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是否完整,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表述是否清楚;
(二)叙述事实是否清楚,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三)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是否全面,认证理由是否充分;
(四)裁判理由能否围绕讼争焦点阐述,说理是否清晰、透彻;
(五)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准确、完整;
(六)裁判主文的表述是否准确、规范,是否超出或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七)尾部告知事项是否完整,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合理;
(八)裁判文书中是否出现对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有重大影响的错字(句)、多字(句)或漏字(句)情形;
(九)裁判文书是否存在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