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调解、择日给付、案结事了。
2014年5月5日,原告滁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1年。2015年3月4日,原告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右侧第五排轮胎爆胎,造成高速公路路面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路产损害赔偿决定书认定,原告应赔偿路面划痕损失41600元。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立案后即转入业务庭,主审法官考虑到原告在外地,为减少诉累,当即通知被告来院调解,经双方质证后,?淇齑锍傻鹘庑?椤?SPAN lang=EN-US>
司法为民,方便诉讼的理念,应贯穿于法院立审执日常工作的始终,落实在每一案件中。只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就能促进社会和谐,做到案结事了。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