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生口角,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人轻伤二级。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本市某工地农民工,二人同住农民工宿舍。因为洗澡前的着装问题,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言语不和进而大打出手,被告人沈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被打后用撬棍将被告人沈某的左上臂刺伤,两败俱伤。后被告人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活动中,被告人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
蚌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