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小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4年10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小义喝过酒到所在村庄的小店门口玩,同村的汪某在小店对面路口秸秆禁烧执勤。汪某告诉村民吴某不能烧稻草,小义就说人家高兴烧,接着又对汪某说了些过火的玩笑话。言语冲突下俩人厮打起来,经鉴定,汪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小义主动投案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