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核查原始凭证及做耐心细致的协调,使一对合伙冤家又合好如初。
2014年2月23日,原告沈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原告分两次给付被告投资款20万元。后因分红等原因产生疑虑,加之双方未能及沟通,遂诉讼来院。为妥善处理本案,针对诉争焦点,组织双方核对原始凭证,理清亏盈状况及分红依据。通过核查帐目,分别询问等方式,还原事实真相。在组织调解时,原告说:既是合伙,我应有知情权,帐目也应该透明。被告对此表示道歉,承认自己做的不够,忽视了原告的感受,今后一定多注意,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合伙诚信是合伙的基础,及时沟通经营状况是相互信任的保障,虽说“心底无私天地宽”,合伙经营中涉及利益方面的事,还是摆在桌面上谈开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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