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因业务往来取得银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120220***,票面金额1万元,出票日期2012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7月21日。2015年2月,原告以持票人身份申请承兑时,银行以票据已过票据有效期为由拒绝承兑。从而引起纠纷。
剖析
原告虽依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但其未在汇票到期日前请求银行付款,导致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丧失,丧失的原因是原告的过错行为所致,理应承担丧失票据权利的法律责任。票据权利时效虽然丧失,但票据的民事权利却随之产生,原告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说,原告仍可以通过民?~救济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承兑汇票的安全、快捷、灵活等特点,促使其活跃在商品贸易的始终。在使用承兑汇票时,一是要完善其背书手续,保持票面清洁; 二是要注意权利时效, 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