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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款父担保 到期不还成被告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15-10-28 11:19: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小刘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被告老刘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系父子关系,2010618,被告小刘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万,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于20119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小刘未予偿还,双方于2012110又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同时被告老刘对上述款项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在应诉时表示,借款是事实,但由于生意亏本,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只有等拆迁房屋还原时,把房屋卖了,才能还款。承办该案的法官同时又做原告的工作,在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小刘所有的已被拆迁的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拆迁的房屋一套,在开发公司通知小刘办理上述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整;被告老刘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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