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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产时致感染 医院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5-11-03 18:24:23 打印 字号: | |

医院在产妇分娩过程中有违反“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致患儿出生后“新生儿破伤风”,给原告亲属造成额外经济损失。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000余元。

2014823,原告张某某母亲刘某因腹痛在家人陪同下到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某医院妇产科检查,随后被安排住院待产。当晚1930分生产一女婴即原告,出生后婴儿APgaU被评分为9-10分。次日按医嘱出院回家,当天830分出院。201492,张某某哭闹不止,面色青紫。当日下午5时许,原告被家人送往蚌埠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新生儿破伤风,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63500元。后原告亲属以刘某在被告处生产原告过程中操作不当为由,与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时,双方发生纠纷。

20151月,依原、被告委托,蚌埠市医学会就被告医院对刘某及原告张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构成其级别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蚌埠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形成如下结论性意见:孕妇刘某,孕足月在被告医院顺娩一女婴。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有违反“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患儿“新生儿破伤风”诊断明确,其致病因素多与产时感染有关,根据该例发病时间,其发病原因不能排除产时的感染。为此原告亲属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母亲刘某孕足月在被告处顺娩一女婴即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出院后不久即患“新生儿破伤风”,后经蚌埠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在分娩过程中有违反“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新生儿破伤风”致病因素多与产时感染有关,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照蚌埠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法院酌定被告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以30%为宜。经审查并结合相关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双方已主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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