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份,原告孙师傅与被告蚌埠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花园小区3栋2单元1层101室房屋一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被告无法交付房屋,后来得知原告购买的该套房已出卖他人并已交付。被告解释备案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房屋实际是3栋2单元1层102室,备案房号与开发商销售定的房号不一致。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3栋2单元1层101室房屋并承担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与房产登记部门实际登记的房屋一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变更备案合同,原告购买合同中约定面积的房屋,被告开发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现在已经实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