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后发现房实际建筑面积短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不成,无奈诉讼到了法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
2002年11月原告位于本市太平街的房屋被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双方签订了《蚌埠市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合同书》,约定由被告负责在本市内安置原告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2004年被告将本市内某处营业房安置给原告,被告通知原告该房屋面积是15.59平方米,其中的0.59平方米原告是以商品房的价格结算的。后原告发现该房实际建筑面积短少了4.59平方米。
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房屋补偿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最终调解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