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判决被告D公司连带支付农民工张某工资共计3万元。
2014初,被告D公司承接了本市某楼盘机电设备安装工程,2014年3月2日,D公司与包工头李某签订《项目安装班组人工目标协议》,约定李某班组承包图纸规定以及范围内的所有给排水、强电安装、弱电预埋至户箱及主楼消火栓管道预埋留洞等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人工。协议签订后,李某即找来张某等农民工开始施工。因被告李某拖欠工人工资,张某等工人只施工至2014年年底,2015年2月25日,张某等工人找到包工头李某,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李某于当天将拖欠原告工资数进行了计算,共拖欠原告工资3万元。2015年3月13日,张某等人又找到李某商讨工资事宜,李某即书写欠条一份,确认欠款事实。但至今未支付工资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D公司及李某共同支付工资3万元。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等人跟随被告李某前往某楼盘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李某拖欠原告工资,并经其本人计算书写欠条予以确认,理应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D公司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李某,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