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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终亏本 退伙资金需归还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5-11-17 18:4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刘某退伙转让费2.5万元。

2015120杨某、刘某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均出资10万元,合伙经营本市A饭店。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出资10万元开始经营饭店。2个月后,刘某发现自己与杨某的经营理念有差异,且饭店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故刘某找到杨某协商退伙,双方于2015519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杨某出资3万元买下刘某的份额,于一个月后付清,后续饭店的一切盈亏于刘某无关。2015619,刘某找到杨某要求支付承诺的3万元,但杨某已饭店亏损无钱支付为由,仅支付了5000元即不愿履行协议,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退伙转让费25000元。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及附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附加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原告刘某将自己的酒店份额作价3万元转让给被告杨某,于2015619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即不再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5万元转让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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