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原告小平、被告大李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恋爱,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良好夫妻感情,原告于2012年即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3年来,双方并未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鉴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法院酌定由原告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收入情况,根据小莉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以每月500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