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因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上世纪70年代,原告的丈夫被打为右派,家中房屋亦被占用。1983年年初,原告丈夫平反后,蚌埠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发还房屋证明书,将原告家的房屋予以返还,并已办完产权转移手续。1984年原告房屋被拆某公司危房翻建的时候予以拆除,原告认为并未全部补偿其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房屋被拆已30年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当庭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是因为客观障碍所导致,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