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法院对原告古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以李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认定该笔借款属李某个人债务,驳回了原告要求李某妻子徐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被告李某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古某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
被告李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3年7月离婚。庭审中李某承认借款的事实,而徐某某则表示,自己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现已离婚,对李某借款完全不知情,李某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也没有从该借款中获得任何利益;因此,李某向原告的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是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被告李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不存在举债合意,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没有与徐某某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故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向原告的借款属李某的个人债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