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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摔伤 顾客获偿14万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5-11-30 10:44: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医疗等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149920时许,原告在某超市购物时,行至日配区酸奶柜台前,因踩到地面上未及时清理掉的酸奶而滑倒,致右股骨颈骨折,经120急救中心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行右髋关节置换术,住院38天,出院后按照医嘱在家康复护理治疗。201536,经被告同意,原告到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右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全髋置换构成八级伤残;2、建议被鉴定人右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全髋置换休息期为伤后36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护理期为伤后150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商场购物,由于被告未及时清理地面污渍,导致原告滑倒受伤,被告做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原告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亦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注意防范义务,因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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