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酒吧内调戏他人 不听劝阻还伤人
作者:金煜 谷雪莲  发布时间:2015-12-03 18:06:53 打印 字号: | |

酒吧内两人调戏他人,后与被害人(该女子朋友)发生冲突并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多处轻伤。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汪某在TT酒吧内舞台上擅自搂抱一女子,被害人与被告人汪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并与被告人汪某一起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身上多处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李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被告人汪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因违法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被告人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构成轻伤,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