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肝病入院的李某,因两家医院的错误诊断,误诊为肝癌,经两次手术后确诊为肝硬化,李某因医院误诊两次开刀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遂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2013年8月,外地来蚌的李某因左下肢肿胀被朋友送至蚌埠市A医院治疗,A医院诊断为“肝恶性肿瘤”,李某住院后,A医院对李某行介入TACE手术。后李某出院,病情不见好转,遂住进B医院治疗,B医院收治李某后继续诊断为肝癌,第二次对李某行TACE手术。李某再次出院后,病情仍持续加重。2014年春节,李某入住本市C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肝囊颈部结石及腔内泥沙样结石、脾大。对症治疗后,李某逐渐好转。李某认为,A、B两医院存在误诊误治使其身体受到极大伤害,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蚌山法院审理后经司法鉴定认定两医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中A医院过错参与度50%,B医院过错参与度40%。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李某虽患有肝硬化,但没有肝炎感染及甲胎蛋白在异常范围的证据。经司法鉴定不符合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中肝癌的诊断标准,两医院均存在误诊与不必要的介入治疗,使李某增加手术创伤的痛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介入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判决A医院赔偿李某5万元,B医院赔偿李某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