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少年骑车溺亡 父母被判担责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15-12-17 17:46:23 打印 字号: | |

14岁少年杨阳,放假期间驾驶电动三轮车不慎驶入村内水塘,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溺亡。杨阳的父母遂将村委会及水塘的使用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儿子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26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杨阳的父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遂判决两被告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余元。

2015827,原告杨大春、杨二珍之子杨阳驾驶电动三轮车自北向南行驶村内水塘附近,因驾驶不当连人带车驶入村内水塘内,后被水塘的实际使用人杨三郎救起,但因溺水时间较长致杨阳身亡。杨大春、杨二珍遂将村委会及水塘的实际使用人杨三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作为杨阳的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驾驶快速行驶的电动车辆具有较大危险而未加制止、杨阳作为已满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驾驶快速行驶的电动车辆可能产生的危险应有充分认识而仍然驾驶,且在驾驶过程中未按车辆驾驶规范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确定其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为85%;被告杨三郎作为该水塘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在该塘水深、坡陡且靠近路边的情况下,未对该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确定被告杨三郎承担事故15%的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水塘的所有者,在水塘水深、坡陡且靠近路边的情况下,既未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也未督促杨文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应与被告杨三郎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遂判决杨三郎赔偿两原告因杨阳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计2万余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