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一双儿女,现在反悔,又将丈夫与儿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重新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妻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与陈某某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子陈天、一女陈翠。因感情不和,陈李二人于2010年8月18日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在陈某某付清贷款后归陈天所有。2015年11月,李某某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陈天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陈天,目前还处于陈李二人共有财产状态,现不愿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陈天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李陈二人也已达成合意,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