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关老汉与谢大妈于1986年登记结婚,谢大妈系再婚。谢大妈带徐乙(1975年出生)、徐丙(1978年出生)到关老汉处与原告关老汉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关老汉、谢大妈生育一子关甲。被告徐乙、徐丙分别于1993年、1995年离家外出打工。2013年8月,谢大妈去世。原告关老汉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关老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与亲生父母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被告徐乙、徐丙随其母谢大妈与原告关老汉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关老汉负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关老汉赡养费2600元。(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