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撤出已近十年时间,而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却长期占据小区物业用房,无奈新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占据物业用房的被告诉讼至法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2000年底,蚌埠市某小区由原某房屋开发公司建成并交付业主使用,被告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也随之进驻小区管理物业。被告林某系蚌埠市某物业公司管理某小区的职工。2005年年底,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从某小区撤出,随后某小区的物业由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管理。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从某小区撤出时,将其使用的某小区三间的物业用房交付给被告林某使用。2015年2月,原告蚌埠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多次要求被告林某从小区三间物业用房腾退无果,遂将被告林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某小区业主在小区交付居住初期将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部分三间物业用房交由蚌埠市某物业公司管理使用,后随着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从某小区撤出,蚌埠市某物业公司应一并将上述自行车库及门卫值班室一并交还某小区业主,后蚌埠市某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用房交付给被告林某管理使用,于法无据,故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林某腾退占用的本市某小区三间物业用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审查并结合相关证据,遂依法判决被告林某从三间物业用房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