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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未尽告知义务 医院赔偿损失两万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5-12-25 11:38: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调解蚌埠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元。

2013122,张某某因“右小腿胫腓骨折内固定术后一年余”经介绍到蚌埠某医院治疗,当日在连硬外麻醉下行右小腿胫腓骨钢板内固定取出术,术后于20131211出院。201424,张某某在另一家医院拍X线片发现胫骨末端有三根骨皮质钉未予取出。后张某某遂以三根内固定钉未取出给其造成了损害后果为由,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张某某诉讼来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均向本院申请了进行司法鉴定。依张某某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张某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致右下肢运动功能部分丧失,其损伤的后遗症符合道标十级伤残;2、张某某右胫骨末端三根内固定螺钉取出及其相应的右踝关节松解术的住院手术费用及其相关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2-3万元。依被告申请,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蚌埠某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履行注意及告知义务不充分,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蚌埠某医院诊疗过错行为与张某某术后内固定螺钉留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关节功能的康复,延长了病程,增加了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在25%-35%之间为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蚌埠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2万元整,双方就此次因医疗关系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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