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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宿好友家 窃取金首饰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5-12-31 11:34:2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刘女与张某是多年的好友,一天刘女到张某家玩,晚上留宿在张某家中。次日中午,刘女趁张某在厨房做饭时,从张某卧室的电脑桌内盗得一枚铂金戒指、一串黄金项链。近日,蚌山区法院以刘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85,被告人刘女到本市某小区朋友张某家玩,当日留宿在张某家中。次日中午,被告人刘女趁张某在厨房做饭时,从卧室的电脑桌内盗得一枚铂金戒指、一串黄金项链。随后,被告人刘女将盗窃的铂金戒指和黄金项链拿到本市某某寄卖行,使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登记,以8400元的价格卖给寄卖行。经鉴定:铂金戒指价格为1650元,黄金项链价格为97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女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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