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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女 恩爱两年分手
作者:宋丽芹  发布时间:2016-01-08 18:3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20133月份孙某与张某在江苏省昆山市工作时相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13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4812生育一女。因孙某与张某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2月底孙某与张某开始产生矛盾,孙某带着女儿回到父母家中居住至今。现孙某与张某就女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孙某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双方属同居关系。两人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女儿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由于女儿一直跟随孙某生活,且仍在哺乳期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以由孙某抚养为宜,根据孙某当庭陈述,张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本院酌定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为宜。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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