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2013年3月份孙某与张某在江苏省昆山市工作时相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双方属同居关系。两人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女儿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由于女儿一直跟随孙某生活,且仍在哺乳期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以由孙某抚养为宜,根据孙某当庭陈述,张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本院酌定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为宜。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