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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工程 散伙退欠款
作者:宋丽芹  发布时间:2016-01-08 18:38: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20143月份,秦某、葛甲、葛乙三人与葛丙、葛丁5人合伙承包天燃气管道工程,口头约定每人出资1万元,工程做完后,平均分红。秦某5人依照约定每人出资1万元后即进行工程施工。20145月份经5人共同商议,秦某、葛甲、葛乙三人退出合伙。2014529葛丙的妻子田某及葛丁共同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欠秦某三人集资款各1万元未予返还的事实。秦某三人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葛丙、葛丁、田某返还集资款共计3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葛丙当庭对欠秦某三人集资款各1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合伙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集资款3万元,即三原告参加合伙时出资的3万元,有欠条和葛丙、葛丁本人陈述为据,且三被告当庭同意支付三原告该笔款项,故对于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集资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也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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