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2014年3月份,秦某、葛甲、葛乙三人与葛丙、葛丁5人合伙承包天燃气管道工程,口头约定每人出资1万元,工程做完后,平均分红。秦某5人依照约定每人出资1万元后即进行工程施工。2014年5月份经5人共同商议,秦某、葛甲、葛乙三人退出合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合伙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集资款3万元,即三原告参加合伙时出资的3万元,有欠条和葛丙、葛丁本人陈述为据,且三被告当庭同意支付三原告该笔款项,故对于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集资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也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