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山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2010年3月的一天,张某通过房屋中介在涂山路看中一套30多平米的住宅房,虽然是二手房,房价在6万多元,但张某认为是二楼,每平米才1600多元还是挺划算的,于是其在没有去查看房屋状况的前提下,就交齐房款,并且在当日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才发现该房屋内所居住的徐某也自称是房子的所有者并且不愿搬离。原来该房原是贾某单位的公房,在单位出售给贾某后,贾某协议卖给了徐某,徐某一次性将购房款交给贾某后,约定好20年后办理房产过户,贾某也将房屋交付给徐某,徐某使用至今。后期因徐某一直未找到贾某,故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08年贾某因欠款将该房抵付给了韩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韩某在知道该房屋已经早就卖给了徐某后,才又将该房卖给了张某。
徐某在得知情况后将贾某、韩某诉至法院,张某以自己取得该房产权证为由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了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腾退房屋。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和贾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贾某与韩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了第三人张某的诉请。购房并非小事,张某在没有去查看房屋状况的情形下,违背交易常识,为了贪图便宜,以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了问题房屋,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