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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女友”跟人乘出租 男子冲动伤人获刑
作者:金煜 谷雪莲  发布时间:2016-04-07 11:35:53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小杨看到其女朋友和一男子上出租车,遂伙同同行的被告人小赵将出租车拦下,对该男子进行殴打,致该男子两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小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小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小杨开车经过蚌埠南山路蚂虾街大利龙虾店门口时,看到其女友朱某跟被害人郁某上一辆出租车。被告人小杨迅速将所开的轿车停在出租车的前面,两人下车来到出租车的右侧,被告人小杨先把其女友朱某从出租车拉下,并把她推到自己的轿车上。被告人小赵去拉出租车上的被害人郁某,被害人郁某不愿意下车,随即遭到被告人小赵的拳头、巴掌殴打面部。此时,被告人小杨回到出租车旁,也使用拳头对被害人郁某的头面部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小杨和被告人小赵又将被害人郁某带至蚌埠胜利路西大坝上进行殴打,后被害人郁某逃脱。经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郁某两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01587日,被告人小杨被警方抓获。2015917日,被告人小赵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杨、小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小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小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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