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用工业松香拔猪毛,却没有想到将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蚌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东一般每4天一次到蚌埠市肉联厂购买20个生猪头,在蚌埠长淮卫镇陈郢村自己家中,先将自己购买的工业松香放在大锅里进行加热使工业松香变成液体后,再将工业松香液体浇在生猪头上有猪毛的地方,然后将猪头放在凉水里,再把松香从猪头上揭下的方法去除猪头上的毛。被告人张东将除毛的猪头分离并煮后第二天早上到蚌埠市肉联厂门口进行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东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为了提高食品加工效率,牟取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长期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东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宜判处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