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查双方系合伙投资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与陈小某系父女关系。2014年3月,郑某与被告陈某及韩某等四人合伙投资大型餐馆项目,取名称为蚌埠市某美食城,并由陈某及韩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约定原告郑某投资50万元。2014年5月,郑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以转账形式向被告陈某女儿陈小某账户转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6月起,原告郑某多次找到被告陈某及其他合伙人韩某等人,要求返还其在美食城的投资款50万元,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原告郑某持银行50万元转款凭证,主张其与被告陈某与陈小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因陈某与陈小某均不予认可,且陈某与陈小某就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等人之间存在合伙投资蚌埠市某美食城项目的关系及原告投资了50万元的事实,提供了其他合伙人当庭证言、合伙协议及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又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郑某要求被告陈某与陈小某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并结合相关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