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蚌埠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5万余元。
原告张某与患者谭某系母子关系。2014年2月22日,患者谭某不慎被火烧伤其头面颈、躯干、右手,于2014年2月23日18时许入被告烧伤整形科治疗,经诊断为:1、头面颈、躯干、右手烧伤12%Ⅱ-Ⅲ,2、吸入性损伤。被告随即对患者谭某予以气管切开术,术中插入金属气管套管,后术中气管套管脱落,致患者谭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9时许死亡。患者谭某死亡后,谭某家属随即对被告的医疗行为及谭某死亡的后果产生异议,双方并发生争执。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后在蚌埠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约定自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临鉴字第165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1、蚌埠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患者谭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医疗过失),该过错与被鉴定人谭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以主要因素(50%-70%)为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蚌埠某医院在对原告亲属谭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谭某产生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以60%为宜。结合相关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双方已主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