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盐缺碘,长期食用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销售的,李某等人以工业盐充当食用盐对外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杨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非法牟利,于2009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多次从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工业盐)陈某处购进价值354240元的工业盐(规格为每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非法牟利,以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杨某明知被告人李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其提供贮存、保管等便利条件,并以工业盐充当食盐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