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与客户把酒言欢后,因为客户住处与二人吃饭地方仅仅相距几百米距离,被告人张某心存侥幸主张开车送客户回去,中途张某被执勤民警查获。蚌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号牌为皖xxxxxx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业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6mg/100ml。2016年2月16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张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其结果为10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张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