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某看到他人手机放在游戏机上,心生贪念将手机盗走。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葛某到蚌埠市某商场二楼,采取趁人不备的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放在某服装店门口游戏机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当日,被告人葛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葛某退还被害人手机。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542元。2016年5月26日,被害人曹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葛怀安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葛某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某系初犯,有坦白、退赃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悔罪,建议对其单处罚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