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与被告人苗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当天傍晚被告人苗某甲纠集被告人苗某乙、杜某、孟某、朱某、陈某等人欲对被告人方某进行报复;被告人方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彭某、殳某(另案处理)、张某、桂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并准备机动车、刀、棍棒等物欲与被告人苗某甲方进行斗殴。当日23时许,被告人苗某乙、杜某、陈某、柴某在步行至工农路中段时,被被告人方某、王某、彭某、殳某、张某、桂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发现,方某等人使用准备好的刀、棍追赶苗某乙、杜某、陈某、柴某等人,其中被告人王某、殳某持事先准备的枪支向苗某乙、杜某、陈某等人方向各开一枪,导致陈某被枪打伤,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方某、马某开设赌场。
庭室中,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方某等十四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王某甲、彭某、张某、张某甲、桂某、张某乙、苗某甲、苗某乙、杜某、孟某、陈某、朱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王某甲、马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名被告人及其中8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分别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法庭辩论意见。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庭审持续了近一天的时间,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