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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查控系统信息 促案件和解并履行
作者:朱永生  发布时间:2016-12-07 16:10: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掌握了被执行人公司设立在外地的银行账户,执行人员迅速出击,冻结了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迫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20131025,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与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蚌埠市钢模脚手架合同书》,约定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蚌埠市一工程中外脚手架工程包工包料给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施工。同年1120日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工程款45万余元,经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讼来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工程款45万元及其诉讼费用3万元,于2015年月7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28万元于2016130日前付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经营者账户。二、如被告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有权要求被告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5559元,减半收取7780元,由原告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负担。”调解生效后,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支付给了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25万元,虽经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多次催促,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以没有钱为由拒付。于是,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既不履行义务,也不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这时,法院查控人员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几个银行账户。执行人员迅速分别赶赴铜陵市和北京市,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四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就在执行人员刚从北京市赶回蚌埠市的第二天,申请执行人带着被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来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给予调解调解,执行人员根据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执行费用,合计352990元; 二、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案款33万元,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放弃剩余案款。签订和解协议当天,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网上银行将案款转入了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该执行案件完美结案。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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