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掌握了被执行人公司设立在外地的银行账户,执行人员迅速出击,冻结了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迫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市某钢模租赁站工程款45万元及其诉讼费用3万元,于2015年月7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28万元于
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既不履行义务,也不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这时,法院查控人员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几个银行账户。执行人员迅速分别赶赴铜陵市和北京市,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四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就在执行人员刚从北京市赶回蚌埠市的第二天,申请执行人带着被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来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给予调解调解,执行人员根据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执行费用,合计352990元; 二、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案款33万元,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放弃剩余案款。签订和解协议当天,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网上银行将案款转入了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该执行案件完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