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宣判后被告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用于偿还被告个人的银行贷款,被告亦认可该笔借款的事实,被告虽未出具书面借条,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原告向法院主张之日即2016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被告抗辩通过第三人的账户偿还原告的20万元,包含原告诉请的该笔借款。因被告对该笔款的全部用途在庭审中未能说明,该款又是从第三人账户转出,而被告未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