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已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后同居不到一年双方发生矛盾,男方提出分手,女方因男方悔婚,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不予退还,男方诉讼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钱。
经庭审查明,两人订婚后,女方提出6万元彩礼钱,男方家东拼西凑,凑齐了6万元,交给女方,在举行婚礼前,女方又提出要15000元,男方家又借了该款给女方,因男方在外地上班,故整个婚礼均由女方家筹办,女方将以上款项用于婚庆司仪、租房、酒店住宿、酒席、婚纱照、车队、双方购买衣物等事务上,基本上将钱已花完,所以女方一分钱都不愿意退还。
经法院调解,告知女方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以支持。鉴于女方将此款大部分用于婚礼上,此部分费用双方应共同承担,故女方最终退回男方15000元,双方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