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4年年初,小赵与老张女儿按当地风俗订了婚。2014年7月30日小赵向一家房屋开发公司打款19万元,该款用于给付购买房屋的首付的一半,房屋购买人为老张,小赵与小张一年后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8个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小赵要求小张家返还19万元,小张家不予返还,小赵遂诉讼来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赵主张该款是小张家向其借款,所以应立即返还,而小张家认为该款是双方为了结婚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房款,现房屋降价了,小赵要承担损失,所以不愿退还全部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款虽没有借条,但从购买的房屋来看,房屋购买人为小张父母,银行按揭贷款也均由小张父母偿还,房屋与小赵并没有任何关系,故认为认定为借款更为合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小张家分两期返还小赵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