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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未交接 房客承担过期租赁费
作者:徐俊  发布时间:2017-02-10 09:45:29 打印 字号: | |

房东和房客协商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房客没有向房东交付钥匙并腾空房屋。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给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原告张某将房屋出租给被告陈某经营使用,合同租赁期限自20111月至201612月。20167月,被告陈某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张某多次催促陈某腾退交房,陈某发短信告知张某房屋腾空了,但因有事在外地,钥匙没法送给原告。直至201611月,被告才将钥匙交付给原告。双方就房屋实际腾退的时间发生了分歧。原告主张房屋实际腾退的时间应当以张某交付钥匙的时间,即201611月为准,被告主张实际腾退的时间应当以其搬离房屋并短信告知原告到朋友王某处取钥匙的时间,即20168月为准。

法院经审查,被告虽然短信告知原告房屋腾空,并让原告前往其朋友王某处领取钥匙,但原告当即回复要求被告交清所欠水电费并现场交接,并表示在交接前不会擅自开启房门。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对房屋交接并未达成一直意见,按照常理,承租方当面交付钥匙给出租方,方便双方就交付房屋现状予一并确认,原告短信要求现场交接符合交易习惯。被告应当对未能全面履行交付义务而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比照房屋租金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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