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间,擅自关闭手机,不参加矫正中心集中教育学习。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据淮上区司法局的申请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宋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宋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
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4月期间,宋某以各种借口诈骗身边熟人共计7000余元。案发后宋某家人替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并当庭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做人,遵纪守法。蚌山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蚌埠市淮上区司法局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