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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胆大包天 判处重刑罪有应得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7-04-07 09:46:37 打印 字号: | |

 

曾因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又故技重施。近日,蚌山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692822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蚌埠市蚌山区中荣街人民商场,由商场西北角楼梯进入2楼平台,后进入北数第三单元,在单元楼梯间一至二楼转角平台处用固体酒精点燃平台上堆放的杂物后逃离,造成人民商场北起第三单元楼梯间的全部及商场四、五、六层的南半部起火,多家在商场楼上办公的单位起火,内部办公设施被烧毁。

2016年10月3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蚌埠市蚌山区华丰街与中荣街交汇口东侧,将路边停放的制式警车车窗砸碎,从警车内盗窃两个储物箱,后将该储物箱分别在警车南边居民小区东侧的垃圾桶旁和西侧围墙边停放的车辆旁放火点燃,后王某返回警车旁,用固体酒精将警车放火点燃,造成警车起火烧毁。经相关部门认定被烧毁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价格共计为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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