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拍摄个人写真不满意,不愿意支付余款而引起的纠纷。
被告小孙及其闺蜜在原告小朱处各自拍摄了价值1198元的个人写真,并分别支付了400元定金。后因对小朱拍摄的照片不满意,所以两人决定不要了,遂没有去选照片,余款也不再支付,定金自愿放弃。小朱多次找小孙沟通,要求其和闺蜜前来选片、付款,均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孙支付其与闺蜜二人的写真余款1596元及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多次进行调解,努力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孙支付小朱个人写真余款300元,小朱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小孙全部个人底片,并且精修小孙自己选定的其中30张底片。最终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