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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错汇27万 对方否认涉嫌诈骗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7-06-29 15:02:26 打印 字号: | |

原本是一起不当得利民事案件,因案情变化,可能涉嫌诈骗案。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纠纷案,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2014516日,因朋友借款,其通过工商银行手机银行账户向朋友转账27万元人民币。经核实,朋友并未收到上述款项。后通过工商银行核实,可能由于其酒后操作失误,将款项全额转到卡号尾号4314的工行卡号,再经查询获悉该卡号持卡人为本案被告刘某某。陈某遂以自己转账操作失误而误将自己名下的钱款汇入刘某某名下,刘某某取得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该27万元款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在答辩时,对收到陈某27万元转款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自己没有办过中国工商银行卡。陈述其曾经丢失过身份证,银行卡可能系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申请对户名为刘某某、卡号尾号4314的工商银行卡于200961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X营业部的开户申请书上刘某某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签名进行鉴定。201612月,依据法院的委托,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所涉材料的笔迹依法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检材《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电子银行开户(注册)申请书第一页第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上需检的两处“刘某某”签名均不是刘某某本人所写。依据鉴定结论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陈某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据悉陈某现已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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