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余洪全、李斌、宋洋洋、林毫全等经过多次谋划成立了安徽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福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广福公司在未经有关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项目,以“蚌埠兄弟鞋业有限公司”、“安徽金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作为投资的项目公司,并承诺以1.5%的月息还本付息,与不特定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1139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73万元人民币。所融资金被广福公司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本金及购买“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等。目前尚未兑付投资人的本金为3880.6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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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洪全等11名被告人,在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11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持续了一天半,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